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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尾:案结事未了,蒙冤受屈的当事人欲哭无泪(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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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8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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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接到深圳市天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海丰分公司(下称:天懋公司)负责人黄建新实名投诉,称:其公司开发的海丰县东恒广场(商住楼)主体工程,由广东华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包工包料承建(下称:华夏公司)。华夏公司暗中将该项目主体工程违法转包给周某斌、梁某祥(下称:第三方)。主体工程(胚楼)完工,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决主体工程总价为:1亿2409万元,第三方从仲.裁入手,追讨工程款尾数6847万元。华夏公司从诉讼入手,追讨工程款尾数1亿7982万元。二笔工程款尾数合计2亿5847万元,系主体工程造价的2倍多的天价,形成了只有天才知道的工程款结算纠纷。这宗纠纷从2021年至今5年半,经历了6场诉讼,1场仲.裁,1场听证共8场涉诉涉法活动,至今案结事未了。究竟是什么原因促成这一出充满滑稽的闹剧?


    海丰县东恒广场(商住楼)

    一,先看天懋公司是否结欠华夏公司的工程款?

    2016年3月15日,天懋公司与华夏公司签订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华夏公司承建东恒广场主体工程,合同主体为天懋公司与华夏公司。建设面积91027.97㎡,工程合同总造价约为2亿1664万元(含税)(华夏建安公司及第三方仅完成主体工程),合同工期840天。华夏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暗中将该项目主体工程转包给第三方,天懋公司毫不知情,按原理一直认为第三方属于华夏公司的施工队。

    依据在案全部裁判文书、仲.裁文书、听证记录,以及相关证据,2018年7月,东恒广场主体工程基本完工,华夏公司没有、至今也没有遵循合同约定提供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海丰县人民法院委托权威鉴定机构评估确认:东恒广场主体工程实际造价为1亿零72万元。不清楚海丰县人民法院以何为据,认定主体工程造价为1亿2409万元,比实际造价增加了2418万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华夏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双方约定的付款合同,天懋公司通过转账付给华夏公司3032万元,转付给第三方梁某祥,周某斌的财务刘宗洋5095万元,代付工人工资及材料款等3千多万元,累计付还华夏公司主体工程款将近1亿二千万元左右。(其中在几年来我司多次支付给第三方工程款5095万元,在3090案件庭审中,我司曾多次主张提出,但华夏公司及第三方都不予承认,法院竟然不支持我司,迫于无奈我司于2025年12月底向海丰县公安局报案,通过经侦大队调查核实,最终第三方才承认收到,二审法院才给予认定支持)

    如果以权威鉴定机构评估确认的、东恒广场主体工程实际造价为1亿零72万元为据,天懋公司多付华夏公司及第三方(周某斌,梁某祥),1千3百多万元,加上比实际造价增加的2418万元,天懋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千多万元。


    如果以海丰县人民法院认定的、主体工程造价为1亿2409万元为据,天懋公司累计已付还华夏公司及第三方承建的主体工程款及代付工人工资材料款等合计将近1亿2千多万元,主体工程款已经基本还清。何来拖欠天价工程款尾数?


    二,再看汕尾市仲.裁机构如何违法违规作出仲.裁裁决。

    2017年1月18日,华夏公司暗中将东恒广场主体工程转包给第三方,(梁某祥,周某斌),双方签订了《内部项目经营协议责任书》。依据谁发包工程谁付还工程款的法理原则和公序良俗,第三方的工程款项,应当与华夏公司结算。第三方进场施工不是天懋公司发包,没有付还第三方工程款项的义务和责任。仲.裁庭明知该工程未竣工验收结算,而且海丰县住建局质安站出具了有效证明证实,还故意作出偏向第三方的裁决,是否涉嫌同流合污?。

    2018年7月,东恒广场主体工程基本完工。在施工过程中,天懋公司代付材料费、工人工资等,将相应的工程款付还华夏公司。第三方向天懋公司讨要工程款,天懋公司理所当然地不予采纳,而是并劝告工程款应向华夏公司讨要。


    不排除第三方向华夏公司讨要工程款遭到拒绝,或两者共同策划的可能性,第三方组织工人群体性到东恒广场工地讨要工程款,无理取闹。2020年8月25日,天懋公司被迫与第三方签订暂《结算协议》缓解矛盾,以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关于工程款的结算纠纷。同年12月5日,第三方向汕尾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天懋公司讨要工程款尾数6847万元以及违约金。汕尾仲.裁委员会竟然受理并作出裁决,完全违法违规。并且仲.裁员的身份是现职公务员,是否符合仲.裁员的合法身份?

    1、申请仲.裁是由第三方单独提岀,汕尾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公然违背《仲.裁法》第四条关于:“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明确规定,程序违法。

    2、汕尾仲.裁委员会无视第三方进场施工不是天懋公司发包,不是向天懋公司收取工程款的合法主体,无权向天懋公司讨要工程款的客观事实,无视天懋公司已将工程款如数付还华夏公司的客观事实,受理第三方的申请仲.裁,等同于支持第三方无理取闹,将第三方的非法行为合法化。混淆了是非,颠倒了黑白,找错了仲.裁对象,适用法律完全错误,制造了冤假错案。

    3、2021年9月13日,汕尾仲.裁委员会完全顺从第三方的非法主张,作出(2020)汕仲发10号《裁决书》,裁决天懋公司10天内:(1)支付周某斌、梁某祥工程款6847万元及违约金。(2)补偿周某斌、梁某祥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5万多元。(3)付还周某斌、梁某祥支付的仲.裁费44万多元。(4)补偿周某斌、梁某祥支付的保全费5千元、担保费3.5万元,显失公平公道的仲.裁原则。这一刀杀人不见血,黄建新愤怒疾呼。


    天懋公司不服裁决,依法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中级法院以没有实际性审查的权限及超期的时限驳回天懋公司撤销裁决的申请,天懋公司不服,依法向汕尾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2023年3月16日下午,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召开听证会。有听证员认为仲.裁程序末将承包人华夏公司列为第三方,仲.裁程序有些问题。至今,检察院仍未对本申请法律监督案作出受理立案决定。


    仲.裁案硝烟未尽,华夏公司又起诉天懋公司,追讨天价工程款。尾数。


    大湾区时报的报道

    三、再看海丰县人民法院、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何玩忽职守。

    2023年4月间,华夏公司向海丰县人民法院起诉,状告天懋公司拖欠其主体工程款尾数1亿7982万元及利息,天懋公司提起反诉,第三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海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1521民初309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双方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明显确认了华夏公司与天懋公司为工程款结算的合法主体;确认第三方属于华夏公司发包的主体工程施工人,显而易见,华夏公司才是第三方工程款结算的合法主体,但对第三方向天懋公司讨要工程款的无理要求没有依法纠正;确认东恒广场的主体工程造价为1亿2千多万元,证实华夏公司追讨工程款尾数1亿7千多万元纯属无中生有的谎言,但又不依法否定华夏公司的谎言。

    本案的重点是涉案主体工程的工程款尾数结算纠纷,民初309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华夏公司全部诉讼请求,驳回天懋公司全部反诉请求,依法依理当然可以理解为涉案主体工程的工程款尾数结算纠纷案终结。但本案最为关键的焦点,即:(1)天懋公司已如数付清涉案主体工程款是否认可?(2)华夏公司与第三方,哪个是与天懋公司结算主体工程款的合法主体?(3)天懋公司还结欠谁的工程款尾数,欠了多少?(4)第三方的权利主张是否应当与华夏公司对簿公堂?凡此种种,该判决书均没有作出清晰的裁判。因而,涉案三方均不服初审判决,分别上诉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1521民初3090号《民事判决书》

    2025年8月20日,汕尾市中院作出(2025)粤15民终22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初审原判。也就是说,民终222号《民事判决书》,依然对上述的关键焦点没有作出清晰的裁判。更离普的是在六启判决书中(民初3026案件、789、534、468、3090、222号)二级法院法官许某棠、陈某民在同一合议庭、同一事实竟然作出不同判决,明显当法律而草芥,任意践踏。



    汕尾市中院作出(2025)粤15民终222号《民事判决书》

    天懋公司近5年多来的诉累,一案变多案,无端承受着华夏公司与第三方两面冲击,遭遇巨额的强制执行查封,(退一步来讲几千万元的工程款纠纷,为何查封了本公司和个人资产将近六亿元左右)严重影响和破坏了该公司的正常业务,几乎将公司迫向破产边缘,公司负责人声誉受到侵犯,精神上备受折磨,苦不堪言。吁请相关职能部门,以事实为据,依法依规查明该案的事实,并尽快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还蒙冤受屈的当事人一个公道!事情进展如何,本网站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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